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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纲要》文件要求,落实《江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学生工作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43号令),结合我校实际,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学校教书育人的工作能力,更好地“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实现辅导员对学生指导式、服务型的全职管理教育,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服务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三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组织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学生思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  负责学生党团组织建设。开展学生入党、团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团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提升工作的有效性。

第五条  负责组织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网络素质教育指导督促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以及防火、防盗、防诈骗等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学校相关应急演练;对所带班级学生涉及校园危机事件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初步调查,及时上报有关信息,参与突发事件处理;联系对接家长,真实反映学生在校综合表现情况,形成家、校合力共同做好学生工作。

第六条  关爱、指导学生健康生活。服务、指导各班级做好各类奖、贷、补、助、减工作,做好学生困难帮扶及感恩教育,培养学生勤俭节约的习惯;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深入学生宿舍进行卫生、安全、文明检查,督促学生养成良好生活习惯,指导学生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第七条  负责心理健康教育与疏导工作。协助大学生心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第八条  组织开展校园文化建设落实“爱心校园”建设、主题教育工作开展、“一院一品”人文品牌的打造。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与信息技术融合。积极传播先进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运用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及生活指导等。

第九条  加强辅导员工作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积极参与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努力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第十条  辅导员可以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授课课程应与辅导员工作相关,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就业指导、创新创业教育、国防教育等。

第十一条 组织、协同服务班主任开展其它工作。做好班风、学风建设和学生积分制管理工作;做好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做好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做好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违纪处理工作;做好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

第三章 辅导员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第十四条  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中共党员,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三条  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相关学科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五条  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教育引导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

第十六条  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四章  辅导员选聘与管理

第十七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综合管理部(人事)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按相关程序进行选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培训教育,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辅导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辅导员在工作中,如有下列情况出现,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1、存在师德师风失范行为;

2、因失职、渎职等造成学生工作责任事故或者学生反响强烈的;

3、不服从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安排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4、其他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按照《江海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考核办法》对辅导员进行考核。辅导员学年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核准,并报综合管理部(人事)审核

第二十一条  学年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学年考核排名靠后者进行约谈;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或连续两学年考核排名靠后者,由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后报请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考核的结果作为辅导员评奖评优、绩效发放、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细则,切实加强辅导员工作考核,考核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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